马德里协议国和议定国的区别
来源:广州商标转让,广州商标注册,国际商标注册,哲宇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:2016-01-13 11:19:09 浏览:405
1、 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。商标国际注册,指定保护的国家是“协定”成员国的,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
初步审定后的商标,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;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 纯“议定书”成员国时,该商标或是已被
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。
2、工作语言不同 “协定”所指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“法语”;“议定书”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“法
语”或“英语”。
3、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“协定”成员国,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办定所
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;如果该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"议定书"成员国,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
规定的统一规费外,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。
4、驳回期限不同 “协定”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,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
际注册之日起,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,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,而“议定
书”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,也可以是十八个月。
5、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一个在“协定”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,自国际注册
之日起五年内,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,注销,那么,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,这
个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,也就是说,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;在纯“议定书”成员国指
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,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,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、注销,
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所指定的“议定书”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,
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,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