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星代言产品须自己先用
来源:广州商标转让,广州商标注册,国际商标注册,哲宇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:2014-08-26 09:44:46 浏览:434
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;明星做虚假广告将被没收所得并罚款
广告法修订:明星代言产品须自己先用
新京报讯 (首席记者 关庆丰)昨日,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。草案规定,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。这意味着,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。
明星虚假代言现象,一直备受社会关注。草案规定,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应当依据事实,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。
据广告业内人士称,上述条文意味着今后明星代言相关产品,必须自己先使用过,否则不得代言。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,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草案规定,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的,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;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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